开具贫困证明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准备材料
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
非户内户籍登记人口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和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不能迁入证明。
房地产证或住房租赁证或住房租赁合同。
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和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推荐就业情况证明。
申请流程
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进行入户调查,确认情况属实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将加盖公章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至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由他们进行调查审核,并在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最后,将材料送至县级民政部门,由他们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条件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扶养人的居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仍未能重新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在职人员、下岗人员或退休人员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或养老金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程序和要求。
请确保按照上述步骤和要求准备相应的材料,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