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公单位通常指的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享受公务员的待遇,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参与公务员的晋升和调动。参公单位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行政类参公事业单位:这类单位完全或部分承担行政职能,例如供销社、粮食局、机关局、移民局、地震局、发展研究中心等。
2. 行政执法类参公事业单位:这类单位主要承担行政执法权力,例如文化执法、交通执法、农业执法、卫生监督执法、国土清理执法、环保执法等。
3. 党委群团类参公事业单位:包括党委机关、群团机关,如省市县委、人大、政协机关办公室,团委、妇联、工会、科协、文联、残联等。
4. 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如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青年团、全国妇联、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中国科协、中国残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等,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机关工作人员。
参公单位的工作人员需要经过各自单位和拟接收单位的批准和同意,并符合相关的条件和要求。参公单位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事业单位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