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物业的部门通常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包括:
1.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3. 房管局或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在县市一级,物业公司受房管局监管,房管局是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4. 物业管理处:有些城市将物业管理处设在城市管理局,有些设在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
物业管理处负责的主要工作包括:
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
公共场所的管理、运行和维修。
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巡逻、检查及安保工作。
物业公司的监管机构还包括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部门等,分别负责企业注册、资质审核和消防安全检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