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的信息,以下退休干部可以享受护理费:
1. 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
2. 年满80周岁的退休干部;
3. 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扶助的人员;
4. 因瘫痪、癌症晚期致使生活不能自理且有合同医院诊断证明的人员;
5. 军队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伤残或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的;
6. 移交政府安置的因精神病退休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
7. 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
8. 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
护理费的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时间而异,但一般情况下,标准可能是每月一定的金额,例如100元。具体的金额和发放起始时间应遵循当地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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