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年龄要求
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已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同意要求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需要父母双方或监护人协商一致,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还需征得其本人同意。
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变更姓名,需要本人表达改名的意愿,并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由自己承担。
理由要求
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如姓名中含有生僻字、名字造成性别混淆、姓名与知名人士或犯罪嫌疑人相同、名字粗俗或难认等。
不得因个人喜好(如不喜欢原来的名字)或不吉利的理由申请变更姓名。
材料要求
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或学校证明等。
审批程序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进行核实后,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审批时限
派出所通常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分局县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其他限制
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不得更改姓名。
改名的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直接咨询当地公安机关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