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诈骗需要提供一系列能够证明诈骗事实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
物证:
任何与诈骗行为直接相关的物品或痕迹,例如伪造的合同、诈骗工具等。
书证:
书面材料如诈骗短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合同、协议等,能够证明诈骗行为的存在和具体情况。
证人证言:
证人提供的关于诈骗行为的证词,尤其是与被害人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其真实性较高。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关于自己被诈骗的详细陈述,包括时间、地点、方式、金额等,是证明诈骗事实的重要依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诈骗行为的供述和辩解,可以揭露其犯罪动机和过程。
鉴定意见:
专家或鉴定机构出具的关于诈骗物品、痕迹等的鉴定意见,增加证据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制作的笔录,详细记录了侦查过程和结果。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聊天记录等,能够直观地反映诈骗行为的发生过程。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起诉过程中,应当尽可能收集和提供全面的证据,以便法院能够准确地判断是否存在诈骗行为,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