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的土地证 仍具有法律效力。尽管国家没有发布关于52年颁发的土地证失效的公告,且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已依照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但这些老旧的土地证在某种意义上仍然可以作为土地权属来源的证据。
具体来说,1952年的土地证不能直接作为物权凭证,但在某些情况下,它仍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用途,例如作为土地权属来源的证据,有助于证明土地使用者对某块土地的历史使用情况。
此外,尽管五十年前颁发的不是“土地使用证”,而是“土地房产所有证”,并且该证书证明的是个人拥有土地所有权,而现在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但五十年前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在失效后仍可作为文物,证明特定历史阶段的特定事件,具有一定的保存价值。
因此,对于1952年的土地证,虽然其直接的法律效力可能有所变化,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它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和用途。如果当事人之间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可以到当地国土资源局查询,并在法院起诉时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