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是指在中国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在达到国家规定的离休年龄后,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离休干部通常享有较高的生活待遇,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等。
离休干部的条件通常包括:
1. 在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干部;
2. 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
3. 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
4. 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5. 离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某些职务以上的干部可达65周岁;
6.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离休年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7. 在学术上有重大影响和贡献的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暂缓离休。
离休制度是对这些老干部在革命时期所做贡献的一种认可和奖励,确保了他们的晚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