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指:
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通过约谈函询等方式,使党员之间能够经常性地进行相互提醒和批评,让轻微的警示成为常态。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
对于违纪行为,以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为主,成为处理大多数违纪情况的方式。
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
对于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采取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的措施,这应当是少数情况。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
对于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立案审查,这是极少数的情况。
这“四种形态”体现了对违纪行为的分类处理,从轻微到严重,逐步升级,旨在通过不同的处理手段,达到教育和预防的目的,确保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得到加强,防止小错酿成大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