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危险犯是指 行为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其危险及其程度是立法者推定的危险,法官在认定时只需证明危险不是想象的或臆断的即可。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抽象危险犯:
放火罪:
放火罪属于具体的危险犯,但根据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如火力大小、与可燃物距离等),客观地认定使对象物燃烧的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才能成立放火罪。
盗窃枪支罪:
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认定窃取枪支的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便成立盗窃枪支罪。
爆炸物品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也被视为抽象危险犯,因为这些行为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认定具有公共危险时,便构成犯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假药罪从具体危险犯改为抽象危险犯。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该罪也被视为抽象危险犯。
叛逃罪:
叛逃罪属于抽象危险犯。
伪证罪:
伪证罪也被列为抽象危险犯。
遗弃罪:
遗弃罪也被列为抽象危险犯。
传授犯罪方法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也被列为抽象危险犯。
建议在实际案件中,根据具体行为和相关法律规定,仔细判断是否存在立法者推定的危险,以准确认定是否构成抽象危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