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庸调制度是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赋税制度,它以均田制为基础,包括三个主要部分:田租(租)、力役(庸)和户调(调)。
田租(租):
即农民向政府缴纳谷物作为田税,规定每丁每年交纳粟二石。
力役(庸):
即农民为政府服劳役,规定每丁每年服劳役二十日,闰月加二日。不服劳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替,每天折合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
户调(调):
即每家每户每年要上交一些土特产给国家,如绢、绵、布、麻等,具体数量依据乡土所产而定。
租庸调制度的核心思想是“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口则有调”,即不论个人或家庭的田产和财产多少,均按丁口交纳同等数量的赋税和服徭役。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有足够的时间耕种,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然而,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和土地兼并的加剧,农民负担加重,导致许多人逃亡,安史之乱后,唐德宗年间改行两税法,租庸调制逐渐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