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结余里的资金使用通常遵循以下规定:
专款专用
专项结余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
结余资金处理
对于省本级资金,根据资金结存的时间和使用情况,分为不同情况处理:
不足两年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再办理结转,由省财政厅收回统筹使用。
连续两年未用完结转资金:除科研项目外,全部交回省财政厅统筹使用。
净结余资金:项目执行完毕后,除科研项目外,全部交回省财政厅统筹使用。
科研项目资金: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并通过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
收回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收回各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并根据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
专项用于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如健康档案、健康教育等,并实行预拨制和考核结算制。
事业单位结余分配
事业单位专项结余不参与结余分配,扣除专项结余后,按规定的程序分配,包括交纳所得税、上缴上级款、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作事业基金。
收回转移支付结转资金
同级财政收回已分配的转移支付结转资金,下级财政交回的,上级政府总预算会计根据国库入账通知处理。
以上规定确保了专项结余资金的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