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情况通常包括:
民事诉讼
1. 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
2. 鉴定期间;
3. 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间;
4. 解决管辖权争议的期间;
5. 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6. 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刑事诉讼
1. 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2. 另行委托或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3. 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 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5. 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诉讼过程的公正性和效率,避免因某些程序性事项而导致案件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