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债务时,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那么先履行方有权在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这一权利旨在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对方可能无法履行义务而遭受损失,同时也促使对方履行其合同义务。
具体来说,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包括:
1. 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
2. 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
3. 对方未提供适当担保或未恢复履行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先履行方在符合上述条件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