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的管理通常涉及以下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精神疾病的基本治疗,并制定相关政策规范精神病患者的管理与治疗。
民政部门:
为经济上有困难的精神病患者提供义务救助,并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担任监护人。
公安部门:
在特殊情况下,如精神病患者犯罪时,由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性的义务监督和强制治疗。
基层派出所和社区:
与社区合作,建立网络监控体系,及早发现精神病患者的发病征兆,并督促监护人对其约束和治疗。
专业医疗机构:
提供精神疾病的治疗,并参与监管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可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精神卫生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精神卫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