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 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参加罢工;
3.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4. 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5. 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6.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7. 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8. 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9.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0.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11.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12. 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13. 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14. 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15. 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16. 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这些行为都是违反公务员行为规范,可能会受到相应的法律或纪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