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聚众斗殴罪的法律条文中,关于“纠集三人”是否包括本人的问题,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包括本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罪所要求的三人以上,是指包括纠集者本人在内的三人以上。
法律条文的解释明确指出,无论纠集者本人是否到达现场或是否直接参与斗殴,其作为聚众斗殴行为的主体,都被计入人数要求中。
其他参与者的定义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不仅限于首要分子,还包括其他积极参加的人员。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而其他积极参加者则包括直接参与斗殴的人员。
实际案例中的应用
在实际案例中,即使某一方只有一个人,但如果有其他人响应其纠集并参与斗殴,该行为仍可能被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三人以上的集合,并且其中至少包括纠集者本人。
综上所述,纠集三人以上进行斗殴的行为, 确实包括本人。无论纠集者本人是否直接参与斗殴或到达现场,其都被视为聚众斗殴罪的一部分。因此,在涉及聚众斗殴的案件中,纠集者本人也被计入人数要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