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手续并不是在任何地方都可以办理的,它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以下是离婚办理的一般情况:
协议离婚:
必须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部分城市实施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允许非本地户籍居民在居住证发放地办理离婚手续。
诉讼离婚:
可以在被告的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一方在国外,另一方在国内,可以通过网上起诉进行离婚申请。
特殊情况:
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应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现役军人自愿离婚的,应到现役军人驻所地或者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服刑人员自愿离婚的,应到服刑监狱所在地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手续的办理受到地域限制,并且需要满足一定的冷静期规定,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