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弃婴需要办理的手续主要包括:
提交申请:
收养人需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收养登记申请。
提供身份证明:
收养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
需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如无子女证明。
生育能力证明:
需证明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健康检查证明:
需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无子女证明:
如果是单身收养,需提供无子女证明;如果是夫妻共同收养,双方都需提供。
捡拾弃婴报案证明:
由发现弃婴的当地公安机关出具。
公告:
民政部门在登记前会在县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寻找弃婴的生父母。
等待审查:
民政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材料,符合条件的将办理收养登记,并发给《收养证》。
公证和协议:
如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愿意,可以签订收养协议,并且可以选择办理收养公证。
请注意,收养弃婴的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直接咨询当地的民政部门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