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双方必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各自承担相应的义务。
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
只有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出现履行能力严重恶化的事实:
后履行方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或其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难以履行或者不会履行的现实危险:
后履行方存在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现实可能性。
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通知对方当事人:
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及时通知对方。
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上述情形之一:
先履行方必须提供确切的证据来证明后履行方存在上述的履行能力降低或不能履行的情况。
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先履行方的债务已经到达合同约定的清偿期限。
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如果后履行方未提供履行合同的担保,先履行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以上条件均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设定,旨在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后履行方的不履行而遭受损失。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必须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